2011年11月11日

中國時報【朱真楷╱台北報導】 為避免撿獲遺失物可索討三成報酬的法令,被無限上綱成「合法趁火打劫」的理由,昨日立法院初審通過《民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不僅將十分之三的報酬修改為「相當之報酬」,更刪除拾獲者對於遺失物的「留置權」,遏止有心人士「假留置之名,行侵占之實。」 去年一名...

拾金索酬不設上限 取消留置權

中國時報【朱真楷╱台北報導】

為避免撿獲遺失物可索討三成報酬的法令,被無限上綱成「合法趁火打劫」的理由,昨日立法院初審通過《民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不僅將十分之三的報酬修改為「相當之報酬」,更刪除拾獲者對於遺失物的「留置權」,遏止有心人士「假留置之名,行侵占之實。」

去年一名家境清寒的成大學生,不慎遺失父母貸款借來的四萬元學費,未料事後被同校就讀法律系的學姊撿到後,卻「依法」要求三成報酬,否則就要行使「留置權」。消息傳出引發批判聲浪,朝野立委也質疑《民法》對於遺失物的處理條文根本是「恐龍法條」,遂開始與法務部研擬修法補漏洞。

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,留置權是《民法》第八○五條所賦予的權力,條文內容為「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三」,「拾得人在報酬未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」;問題是,留置與侵占僅一線之隔,只要被濫用,就會不斷出現「撿到黃金獵犬卻要求三成報酬,否則不還狗」的怪現象。

因此,黃偉哲提案將「十分之三」的報酬修改為「相當之報酬」,並取消拾獲者對於遺失物的留置權。

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則認為,在功利主義下確實有人只堅持「留置權」,卻忽略「道德」問題;而且,許多弱勢族群遺失物品後,卻還被要求給予「報酬」,相當不合理,所以他認為拾獲者對於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者,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。

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,一旦取消獎勵,恐怕會降低拾獲者「物歸原主」的誘因,這對失主不見得有利;但如果輿論還是認為三成報酬的上限太高,那應該可以「調降報酬」來取代。至於「留置權」部分,他表示,由於留置權與報酬請求權有連動關係,所以應當予以保留。

儘管法務部態度保留,但朝野都認同這項修法精神,並認為留置權早已變相成「侵占」,所以經討論後同意刪除「留置權」的條文內容。

儘管初審過關,但由於朝野及法務部都認為有必要清楚定義何謂「相當之報酬」,所以全案在送交立院院會討論前,仍須經由黨團協商,進一步研擬適當的修正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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